根据深圳办证国家的有关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外,凡具备佩带和配置枪支资格、持有非军事系统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的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
根据规定,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有配枪必要的有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单位办理持枪证须递交下列材料:
公用持枪证审批表;
批准配置枪支的证明、购买证和发货票;
持枪人员近期免冠
1寸黑白照片两张。
公安机关在接到持有枪支的单位及个人办持枪证的请求后,经过审核,认为持枪单位或持枪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发给持枪证。